| 社会事业发展局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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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6 09:08 唐山开发区商务之窗 |
社会事业发展局工作职责
地名命名、更名及门楼牌编设工作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在开发区辖区内的自然及人文地理实体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服务程序
1.申请。需要命名、更名或编设门牌、楼牌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包括实体(建筑物)规模、坐落地点以及拟报名称等。
2.审查、受理。对新报地名名称进行认真调查分析论证,看是否符合命名原则及要求,违背地名命名原则的要退回重新命名;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门牌编号业务后,地名办公室即派人到建筑物地点进行编号,并告知单位启用。
3.审批、办理。对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名称及时审批,并发给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对已编门牌号的单位,门牌由地名办公室统一制作及安装。
三、服务要求
对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地名名称,在五日内给予批准;对受理的门牌编号业务,七日内编号,三十日内设牌。
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婚姻登记工作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开发区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二、服务程序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双人免冠2寸照片3张,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自愿离婚的当事人无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结婚证件、1寸单人免冠照片各2张,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婚姻档案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为其出具。
(4)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三、服务要求
手续齐全的,结婚登记、复婚登记,当日办理完毕;离婚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7日内办理完毕。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搭售纪念品。按国家统一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
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服务细则
根据《唐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十项服务》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1、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城乡基层干部。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依法搞好区内街道、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
2、依法搞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村(居)委会自治示范活动的指导及组织制度建设、咨询服务工作。
3、对基层政权建设,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咨询答复及时准确无误 。
三、服务程序
1、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依照有关法规及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内容、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
2、行政区划。审查上报的有关变更、调整行政区划文件,实地考察并制定弯更、调整的实施方案,报市、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服务时限
1、按上级规定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对各种咨询事项随时给予答复,需请示或研究的问题3日内给予答复。
3、接受投诉和举报后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10日内给予准确答复,特殊情况30日内作出答复。
五、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唐山市民政局政力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办法》(市政民字[1997]12号)执行。
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救灾救济工作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开发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中享受“五保”的对象,遭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家庭等。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 组织、协调区内救灾工作,并报告灾情;拨发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2.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 承办区内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拟定并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4. 指导、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
5. 承办区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保障金发放工作。
三、服务程序
按《唐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领取手续;按《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办理五保供养手续;全力做好救灾救济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实地考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加快工作进度。
四、服务时限
1.对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和五保对象,按规定时限办理。
2.对来访咨询人员当日给予答复。
3.对群众投诉或举报,当日内派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3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本人。
五、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唐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办法》(市政民字[1997]12号)执行。
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社会事务工作服务细则
根据《唐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十项服务》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1.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婚姻证明》的单位,婚姻介绍组织,申请收养登记的当事人。2.区内婚姻管理、收养登记机关,及区内殡葬管理处(所)、收容遣送站。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按照婚姻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区内婚姻管理机关进行法委、业务监督指导。 2.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3.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区内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监督指导,对申报等级殡仪馆和新建公墓进行评定和实地考察,综合材料报省市机关审批。 4.宣传婚姻、收养登记和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好与本局业务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5.为区内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收养登记证件,为殡仪馆提供火化证明票据。 6.对区内殡葬管理处(所)、收容遣送站进行业务指导。 7.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服务程序
1.婚姻登记。男女婚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并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或必要的调查。婚姻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且手续齐全,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2.收养登记。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处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到场,手续齐全后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3.办理基层业务单位的报告、请示、批复事项。
四、服务时限
1.督导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结婚登记当日办理,离婚登记30日内办理。 2.收养登记30日内办理,对收养当事人中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预约上门服务。 3.对社会事务的有关咨询当日准确答复,对投诉举报5日内答复。 4.对基层请示的有关问题属职权业务范围内的当日批复,需下文批复的7日内批文,需请示上级的7日内办理。
五、监督约事措施
严格按照《唐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办法》(市政民字[1996]12号)执行。
社会事业发展局教育处工作职责
1、 负责所属小学的日常教学教务计划的指导和管理。
2、 负责所属小学教师的人事、工资、社保缴费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报批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3、 负责区属小学财务核算及局机关集中支付帐目的管理及学校教室、校舍等固定资产和所需设备的更新工作。
4、 负责高新区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社会教育工作。
5、 负责领导所属小学的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优抚工作服务细则
根据《唐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十项服务》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高新区辖区内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人均收入水平兑现,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为每年不低于300元。义务兵立功受奖按各地政府规定增发一定比例的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三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和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差优待,使烈属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标准,使其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标准。
3、评残、追烈。按国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和材料齐全的,及时逐级上报审批。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义务兵家属持优待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持立功证书,超期服役的持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信,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优待金每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2、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半年或每季度发放一次,对有特殊困难的送款上门。领取时,须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户口本、身份证、印章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单位介绍信、遗属负责人印到户口所在区政府部门办理,随到随办。
3、评残时须个人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负伤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原始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残情鉴定小组诊断结论,经审查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季度审查上报一次。省批准后,发放证件,予以抚恤。
4、要求追认、批准革命烈士的,家属须提出申请,按省民政厅要求,出示各种材料,审查通过后,向市民政局写出申请报告。市民政局接到申请报告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列士条件的,报省民政厅审批。
四、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唐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办法》(市政民字[1997]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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