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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发展局办事程序
2005-08-26 09:11  唐山开发区商务之窗

社会事业发展局办事程序

唐山市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办指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条件
凡具有高新区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符合《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首先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下岗证、退休证、个人收入证明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
(二)、居(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居(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填写《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签署意见。
(三)、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张榜公布后无反映者,居(村)委会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十五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高新区社发局批准。
(六)区社发局在七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经再次张榜公布后无反映的,发给《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

地名命名、更名及门楼牌编设工作服务细则

适用于唐山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改、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一、服务程序
1.申请。需要命名、更名或编设门牌、楼牌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事业发展局写出申请报告,包括实体(建筑物)规模、坐落地点以及拟报名称等。
2.审核、受理。
(1)住宅区、高层建筑命名、更名初审、受理。
社发局对接收到的建设单位关于住宅区、高层建筑命名、更名的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提供规划局批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房屋栋数、座落位置及命(更)名原因,并让其填写《唐山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如审核不合格,提出具体意见,由企业进行修改,直至合格为止。审核合格后,报主管主任审核,主管主任通过后,由管委会以文件形式会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
(2)沿街门牌号码命名、更名审核、受理。
社发局对申请和位置图进行审核,并亲临现场,3日内核准出门牌号码,填写《唐山市街道门牌核定表》,对申请用户、区公安局、派出所、邮政局、工商分局发放《唐山市街道门牌号核准通知单》。
3.制作门牌:建筑单位的住宅楼由市地名办统一制作安装。开发区沿街门牌在申报单位交纳地名命名门牌制作费用后,由社发局统一制作并发放给申报单位。

婚姻登记工作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开发区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
二、服务程序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双人免冠2寸照片3张,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自愿离婚的当事人无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结婚证件、1寸单人免冠照片各2张,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婚姻档案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为其出具。
(4)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三、服务要求
手续齐全的,结婚登记、复婚登记,当日办理完毕;离婚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7日内办理完毕。
高新区婚姻登记处拒绝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搭售纪念品。按国家统一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9元。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众的关怀,切实保证特困群众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人医院、华北煤碳医学院附属医院、高新区第八医院社区服务中心为我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单位。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首诊医疗机构为高新区第八医院社区服务中心,急诊医疗机构为工人医院、华北煤碳医学院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新区第八医院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首诊医疗救助对象的转院手续。
第二章 一般救助
第五条 城镇低保对象持有效的低保证件,到定点医疗单位就医时,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挂号费、门诊费;
(二)各项检查费、空调费、暖气费、住院床位费、卫生费及其他杂费减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大病救助
第六条 救助范围:
(一)城镇低保对象;
(二)其他患大病无力救治的特困非低保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况就医时不予救助:
(一)交通事故障(对方责任);
(二)工伤;
(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第八条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一次医疗费用达到1000元及以上时,1000元部分按35%救助,1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第九条 城镇中享受低保待遇的有部分收入、无劳动能力家庭(老龄化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大病人口家庭)成员,一次医疗费用达到3000元及以上时,3000元部分按20%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救助。
第十条 其他低保对象一次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及以上时,5000元部分按15%救助,5000元以上按20%救助。
第十一条 其他特困非低保对象患大病,一次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按15%救助,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按5%救助。
第十二条 每位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全年累计为7500元。
第十三条 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诊断病历、原始处方、医疗费收据、诊疗费用明细表以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村(居)委会经过调查后填写申请审批表并将所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经过审核后,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社会事业发展局批准;一次救助金达到1000元以上时由主管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每季度办理一次,救助金以社会事业发展局审批金额为标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第四章 医疗救助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需由工人医院、华北煤碳医学院附属医院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外地)就诊时,由就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报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救助对象就医时,要进行认真审核,严防假冒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发现,追回拐取的救助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社会事业发展局每半年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和享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及其他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医疗救助情况,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报财政局同意后,年初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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