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发展局办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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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6 09:32 唐山开发区商务之窗 |
经济发展局办事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办事程序:
1.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心”提出书面形式的投诉;
2.“中心”接到投诉后三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投诉者或投诉单位;
3. “中心”决定受理后三日内将投诉送达责任单位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开发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处理的不得超过五天,涉及到市内有关机关和单位且需做协调工作的,不得超过十天);
4. 查处时限到期,责任单位须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单位。
二、企业服务
设立“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其办事程序:
1.“中心”指派专人定期走访进区企业,掌握企业进区筹办、建设、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
2.设立咨询卡,为企业反映问题提供方便;
3.对走访调研中发现的部门或企业急需求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协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1.企业按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
2.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资料后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报市科委统一到省科委办理认定手续;
3.经省科委认定后,发给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和认定
1.企业按规定填报科技型企业审批表或认定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
2.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委审批或认定;
3.发给“河北省科技企业证书”。
五、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
1. 产品出口企业投产一年后,先进技术企业投产六个月后可申请确认;
2.在收到企业报送齐全、合格的申请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申请考核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每个年度的前四个月内申请。经发局于每年的五月一日前将考核初审同意的产品出口企业一次性上报市外经贸局送省厅审批;
4.省外经贸厅批准后发给两型企业认定书。
六、进区企业统计登记
1.凡在开发区设立及迁入的企业或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统计登记初始手续。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填写统计登记表,并提交证明统计单位依法成立的有关文件、资料;
2.统计部门审核后,将有关资料输入微机存档,并打印核发统计登记证,发放相应的统计登记表。 |